最新动态

鼎汇3向全国两会提交建议期盼修改相关法规

    江苏鼎汇3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积极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利益。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通过各种渠道,谏言全国人大、政协或省市发改委、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三条建议附后)

关于取消畜禽检疫费的建议
    2006年1月,继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又相继出台了一些种粮、种棉、种菜的财政补贴,并且逐年加大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全国实现了农业生产连续多年的稳产丰收。然而,畜牧业包含于农业,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养殖业主迫切期望国家有关部门取消畜禽检疫费。
    第一,畜禽检疫费是计划经济时代沿袭下来的产物,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52号文件规定了详细的畜禽检疫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降低畜禽检疫费的收费标准。目前有的地区已减半征收,有的地区已取消收费,如2003年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就取消了北京市畜禽检疫费的征收, 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缓征检疫费,2014年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免征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等。可见,全国各地征收标准不一致,收与不收不统一。政府应当创建公平的市场环境,不应该在畜禽检疫费收取上人为制造差异。
    第二,当前国家不断出台惠农政策,在税收体量不断增大的前提下,将检疫费纳入财政支持可行性较大。财政部新发布通知(财税 [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其中就包括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而规模化养殖场是未来的养殖主体,更应该在免征之列。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迅速调研,全面停止征收畜禽检疫费,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关于修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的养殖业发展较快,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然而,养殖业的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比较突出,国家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地方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面对当前畜牧业发展的新常态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蛋白质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办法》似乎有些欠妥之处。一是农村大部分养殖场是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兴建,普遍离农民居住地不足500米。这些养殖场经过技术改造升级,设备设施比较先进,对鸡粪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实现了达标排放和资源综合利用。而这些养殖场以前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目前的《办法》,则不宜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就不符合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逐步由小而散的经营现状向规模化、集约化、工厂化的方向转变,但受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制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养殖业的发展。据上述情况,建议修改《办法》:
    1、根据家禽与家畜之间共患病较少的实际情况,同种畜禽养殖场之间须设置场距500米红线进行阻断和防范,不同种的畜禽养殖场之间可通过物理隔断、种植绿化林、道路分设等生物安全措施,达到防疫要求,在此基础上可规定适当减少防疫距离。因此,建议删除《办法》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的规定。
    2、鉴于目前各地畜禽养殖用地普遍趋紧的新常态,新饲养场(厂)征地较为困难,而老的饲养场(厂)又受当时建造条件的局限难于进一步发展。建议采取老场(厂)老办法,新场(厂)新办法的管理模式,适当放宽对老场(厂)的距离要求,给予养殖企业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投入的加大,农业产业化结构的不断优化,地方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发展较快,一些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然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集体企业从事“四业”的所得也免征了企业所得税,而对集体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所得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显然,此规定有失公平。
    其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从事“四业”,其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注册登记时企业经济性质不同。比如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的则为个人独资企业,以2人名义注册登记的则为合伙企业。如果该2人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鼎汇3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仅凭企业注册登记时经济性质,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征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其二,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蛋白质食品需求的增加,以及“四业”受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制约,“四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农业企业尤其是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是高风险行业,市场因素很大,加之生产成本,主要人工、饲料、土地流转等费用上涨较快,企业已进入微利时代。随着国家税收体量的增大,应逐步取消对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从事“四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从事“四业”经营的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享受公平竞争环境和普惠的税收免征待遇。
    据此,建议修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国家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新增条款“对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从事‘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停止征收个人所得税”。